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内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各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2012711省政府正式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第169号令),确定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改为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为落实好省政府相关规定,并做好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申请事项转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711日起,我省取消原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执行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免税资格初审,改为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原我委联合省内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原我委粤经信技改〔2010498号文印发)停止实施。

  二、为规范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申请事项转报工作,我委特制定了《广东省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转报办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请各级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相互知照,积极配合转报工作,优化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技术改造投资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转报办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