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积极支持境外企业参展第三届中博会
日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就境外企业展品通关及销售有关问题,经商广州海关后向省筹办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函复如下:
一、关于境外企业展品通关问题
为适应国际会展业发展的要求,广州海关于2005年12月对外公布了《广州海关促进广州地区国际会展业发展的八项服务措施》(简称《八项措施》,见附件)。为确保第三届中博会境外招商工作顺利进行,在第三届中博会举办期间,广州海关同意派工作人员驻展馆现场办公,集中办理展品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为参展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
二、关于境外展品就地销售问题
根据海关规定,展览品应当自进境之日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关于部分展览品的销售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监〔1998〕59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署令59号)“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其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交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二是展览会后留购的展览品,须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消耗、派发性展览品的免税问题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2.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最小的单位数量可拆分为“个”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二)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三)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四)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五)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上述免税展览品不包括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附件:
广州海关促进广州地区国际会展业发展的八项服务措施
为促进广州地区国际会展业的发展,支持广州市构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结合广州地区会展业的实际情况,推出以下服务措施。
一、创新报备方式。在广州海关门户网站设立展览业务专栏,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下载《展览会及展览品报备表》,通过互联网或传真的方式办理报备手续。
二、指定展馆,免于担保。在广州琶洲会展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锦汉展览中心、花城展览中心、广东省美术馆、广州艺术博物馆等海关指定的场所举办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免向海关提供担保。
三、派员驻会,简化手续。海关派员驻会监管的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在展馆内集中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
四、促进建立展览品监管仓。支持广州地区进一步完善展览配套设施,建立国际展览品海关监管仓,满足企业展前“集货”、展后暂存展品等需要。
五、守法便利。为信誉良好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通关时未能提供所需商业单证的,海关可凭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函先予验放展览品,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六、特事特办。对属于鲜活易腐商品和急于布展的展览品,海关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和外验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展览品转关、转展的海关手续。
七、建立机制,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建立广州会展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会展管理部门、口岸联检部门、会展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广州地区会展业的国际竞争力。
八、依法维护会展业秩序。海关支持、鼓励企业合法开展会展业务,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促进广州地区国际会展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供稿)
来源:第三届中博会简报(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