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进一步明确我省各地各部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职责,规范投诉办理机制和流程,更好推进我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我们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并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制度起草了《广东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订背景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创业创新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形势严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进一步影响到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和规范投诉处理,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支付条例》和《处理办法》主要从宏观角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制度保障体系、投诉办理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各部门在办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何种情况可以终止投诉办理、何种情况可界定为投诉办结、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等。依据《支付条例》和《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省、地市、县(区)各级政府部门的投诉办理职责和要求,细化投诉办理的程序,规范监督管理措施,是建立完善我省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以来,我们先后组织赴21个地市开展调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研究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比对兄弟省市出台的办法(细则),总结此前制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内部工作指引(试行)》和《广东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指引》的经验和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于2022年5月上旬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中旬,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13个省有关部门和厅内处室征求意见。7月,将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9月下旬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7位专家代表的意见建议。12月,文稿送司法厅完成了合法性审查。我们积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以国家《支付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办法》为依据,聚焦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制定23条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流程和规范监管。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属于总则范畴的内容,规定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为投诉办理程序和要求方面的内容,规定了受理投诉部门和渠道、投诉人责任、投诉材料要求、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投诉审核与时限、投诉转办时限、投诉转办流向、处理投诉部门和相关各方责任、投诉撤回、投诉办理时限、投诉终止办理情形和投诉办结情形,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属于监督管理范畴的内容,规定了工作报告、部门监管职责、核查和问责、情况通报和政府督查等要求,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为附则范畴的内容,规定了投诉信息的保密要求,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我省投诉受理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投诉人为中小企业,非限定为我省注册的中小企业,而被投诉人限定为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非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投诉应该前往相应的管辖地投诉。此外,本《管理办法》和国家《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办法》保持一致,对于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纠纷,以及非因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的款项纠纷,如因借贷或侵权发生的纠纷,均界定不在投诉受理范围内。

  (二)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职责。第四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及所监管领域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投诉处理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三)明确投诉转办原则和流向。第十一条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被投诉人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给被投诉人的主管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为本省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本省大型企业的,转交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理。

  (四)明确了投诉终止办理的五种情形。为加快投诉流转,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第十五条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经验,明确了五种投诉终止办理情形,即:1.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2.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和解结果或和解协议已告知投诉处理部门的;3.投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发现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提出起诉、申请仲裁等程序的;4.投诉人不配合协调,如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议,不配合提供关键证据材料的;5.处理投诉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两次以上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且已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明确了投诉办结两情形。第十六条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经验,明确了两种投诉办结情形,即:1.处理投诉部门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达成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完成账款支付的。

  (六)明确了定期报告制度。第十七条明确了负责处理投诉的省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和投诉线索核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部门的制度。

  (七)明确了各类部门监管职责。第十八条明确了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主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各级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八)明确了核查和问责制度。第十九条明确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回访和实地核查。对进展缓慢的开展问询、约谈或挂牌督办。

  (九)明确了工作通报制度。第二十条明确了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投诉处理情况开展定期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进度及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