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粤发[1997]16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具体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除省政府授权外,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立项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二)、由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立项的向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三)、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向企业的各种摊派(含强行赞助)和乱集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

    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工作,采取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出取消项目的清单,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1月中旬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不合理的项目李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2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省人民政府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和事业单位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7月11日粤府令第19号)执行,凡违反规定,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要对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向三资企业(含三来一补企业)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清理、纠正和审核工作,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协助。各项清理工作必须在1998年8月底完成。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报批。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进行管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 。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财政监督。

    向企业收取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凭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要分期分批在全省企业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逐步实行统一征管或委托银行征收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企业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报告企业交费情况,并将年度交费情况分别报同级监察、纠风和审计部门备案。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违反《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国家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组织办理,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必须按规定报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等。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年度审计任务,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经委、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上述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级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各级政府主抓,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省委、省政府明确,省物价局负责治理各种乱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违反规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的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治理罚款、政府集资和基金的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治理社会基金的工作;省计委会同省人民银行负责清理企业债券的发行偿还,省人民银行负责治理社会集资等工作;省经委负责治理各种摊派、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等工作;省外经贸委负责对“三资”企业治理工作的政策性指导;省监察厅、审计厅负责各类个案的调查处理;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促。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规定,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执法督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真抓实干,切实把企业负担减下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有效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