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3-07-01 11:10:26

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7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精神,加强用地管理,支持现代流通业发展,现将有关用地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代流通业用地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列入省规划并由省立项的大型物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指标由省安排。

2.在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当地标准下限征收。

3.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规定补交最低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4.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或出租的,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

5.企业经批准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原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出让,所得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6.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作价进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

7.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包括实行公司制改造、发起组建股份公司、改组为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后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

二、规范现代流通业用地管理

1.物流基地的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立项的基地,用地选址必须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和下达。

2.企业新申请建设用地或改造改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3.企业申请上述用地政策支持的,必须提交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属于物流配送中心或物流企业的,必须提交省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

4.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企业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资料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