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2003-11-04 07:47:00

 

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9-29

执行日期:2003-9-29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公平竞争与规范经营相结合、营造环境与科学管理相结合,进 一步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全面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 科技创新、出口创汇、资本扩张的重要生力军。到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产 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50%以上,超百亿元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5-7家, 超亿元的350家以上,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在全国保持前列。
  二、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 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 可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保留学籍3年。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省级民营科 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 部购买外汇,按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 企业,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 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 可以冠省名。
  三、规划建设好民营科技园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通过整合提高,发展成为民营科技园。省重点支持 建立在市一级的省级民营科技园,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 持。山区 和东西两翼14个市要用好省财政3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快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发展 。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 得额。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 适当缩短。对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 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省支持在年产值超亿元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中建立100 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竞标。 省要再选择一批主要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能够做大做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科技计划 予以重点支持。
  民营科技企业向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以专业镇、民营科技园为依托,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推广先进标准和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开发式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有选择地在IC设计、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软件产业、生物医药研究等战略性领域或重点行业建立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构建为 民营科技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来基础上每年再增加安排的5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主 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科技服务 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 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资金,支 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七、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综合或专业孵 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类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中介等机构,要把培育和服务民营科技企业 作为重要职能。
  八、推动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 级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或企业,可优先列入政府的科技计划项 目给予支持。
  九、加快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担保 机构对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前 扣除。
  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联合给予资助。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省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 度示范试点,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竞 争力。
  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创新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十三、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 指导、协调和服务。

 

来源: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