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2003-11-04 07:57:00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9-29

执行日期:2003-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 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 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 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 5分。
  2.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只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计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4.获ISO-9000族体质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 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 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 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 业申报表、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 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 公榜表彰及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 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 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 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