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2003-11-04 08:00:00

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9-29

执行日期:2003-9-29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 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坚持将领域开放与项目规划、实施相结合,促进民 营资本投资真正进入已开放的领域。
  基本要求: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 对民营资 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对需要国 家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进入的行业,要创造条件引导并促进民营资本有序进入。
  二、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一)《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远距离超高 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有关核能的投资、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对民营资本开放。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核电站的建设、经营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限 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有关盐、烟草、成品油、原油批发的投资外,其余行业均对民 营资本开放。
  (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的“禁 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 放: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业;致癌 、致畸、 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电网的建设、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公 司;邮政公司中平信等普通业务;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和色情业; 新闻出版(其中图书的发行环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中非新闻类等的发 行、制作环节允许 民营资本投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禁止的其它产业。
  (六)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有条件限制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对民营资本开 放的投资领域,并及时对外发布。
  三、促进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电、城市防洪、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江海堤围建设、高 速公路、港口、公交、停车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以及装备工业等制造业,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社区服 务等社会事业。
  (二)对已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全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权,积极探索通过 参股、入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高速公路、电厂、港口、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可经营性的已运营项目。
  (三)各级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 单位按照《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尽快 调整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公交、燃气、停车场等 其它经营性的公用事业项目也要按照产业化要求抓紧推进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已 建成设施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年内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将本地、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物价部门要明确这部分领域的价格收费规定并对外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在本行业领域对 民营资本开放或可经营性项目社会化后,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规范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三)对符合《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 )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 防 等部门要在今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简化民营投资 项目的审批手续。
  (四)无论对民营资本开放还是限制的项目,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具有平等的投标、竞标权利。
  (五)各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面向全社会 公布投资信息。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如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要在规划通过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众网发布。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引导,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每半个月要通过公众网,对外发布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来源: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