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农[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

  按照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分工落实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的函》(粤民联席[2005]9 号)的要求,我厅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地税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盐业总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后,对《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委办[2005]59 号)的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 号)精神,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政支持

  (一)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现有涉农资金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

  1 .从省财政原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1400 万元,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厂房扩建、基地建设、质量认证及产品包装、保鲜、储藏和加工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 1 )从省“三高”农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400 万元,用于扶持在“三高”农业主产区兴办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

  ( 2 )从扶持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 万元,扶持省认定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省培育对象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所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省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兴办原料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以及季节性强的大宗农产品收购(储存)资金的贷款贴息。

  2 .从我省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600 万元项目申报资金,主要扶持被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扶持对象。

  1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国家和省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列入培育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2 .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3 .进行产学研相结合农产品深加工开发项目或为农产品深加工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民营企业。

  (三)列入省扶持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或产品结构调整起到骨干带动作用;

  2 .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优势农产品发展方向,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较大,预期效益好;

  3 .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4 .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省级或部级质量认证(或国际认证);

  5 .企业有稳定的加工原料来源和固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奔康致富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扶持方式和管理办法。

  借鉴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通过具体的建设项目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扶持方式、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主管部门、下达渠道不变,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实施管理。

  1 .省“三高”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组织论证并逐级联合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农业厅、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方案并联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

  2 .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122 号)执行。

  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 号令)执行。

  二、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政策优惠

  (一)对在广东省境内“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汽车予以减免路桥通行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监[2005]5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 %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

  (三)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国家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 年1 月1 日起,连续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附件一、二点执行。

  (四)对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鼓励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按照《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572 号)的规定,取得收购资格后,积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和零售经营。

  (五)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牧场用地,其新办畜牧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但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