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我省太阳能产业的意见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 2007-02-28 09:54:13

  

关于发展我省太阳能产业的意见

粤经贸环资〔200714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一系列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发展太阳能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省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基点,以发展光热光电技术为依托,以推广实施示范工程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积极激励政策,不断完善法规标准,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我省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达到15%以上,20%的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达到300;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达到20兆瓦以上,光伏电池组件生产能力达到300兆瓦,光伏电池单片生产能力达到200兆瓦,产值达50亿元。

(三)主要任务:加强宏观引导,培育规范市场,推动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太阳能开发利用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激励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太阳能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加大太阳能开发应用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实施推广一批太阳能利用示范工程和项目,逐步实现企业规模化、产品标准化、技术国产化、市场规范化。

二、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政府直接投资或补贴需要热水供应的各种新建公共建筑,包括包括新建的学校、工厂、办公楼、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酒店、养老院、孤儿院、康复中心、监狱、标志性建筑、公益性建筑等,要按国家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在年日照时数大于2200小时、年太阳辐照量大于5000兆焦/平方米的地区,符合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按国家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六)新建建筑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按省建设厅有关验收规程进行验收;暂时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建筑,应预留管路和适当的设备安装位置,为将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便利。

(七)积极开展高层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的研究试点工作,鼓励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其他节能系统一体化。

三、积极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

(八)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开发太阳能电池材料和组件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努力实现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设备国产化。

(九)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学研一体化,积极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企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十)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及有实力、用电量大的用户采用光伏发电系统。

(十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的要求,电网企业要无条件允许符合规定的太阳能光伏用户并网,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全额上网。

(十二)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对于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四、组织实施开发利用太阳能示范工程

(十三)做好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建立完善太阳能行业的试点评估体系,示范试点项目评价指标,为评估示范试点项目提供技术依据。

(十四)“十一五”期间,在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选择新建住宅小区,组织实施开发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示范项目,新建12项太阳能建筑试点工程。

(十五)在城市和住宅小区,组织实施太阳能路灯照明、交通灯指示及公共照明示范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路灯示范工程及光伏景观灯示范点。

(十六)在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实施太阳能光伏系统示范项目,选择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大型建筑作为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示范工程;选择一些用电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应用示范点,每家建设20千瓦至10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作为企业办公等用电的补充电源。

(十七)配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工作,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大棚、太阳能灶、太阳能杀虫灯、太阳能草坪灯等,建设太阳能利用示范村、示范乡和示范县。

五、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十八)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35家重点企业筹建省级太阳能技术创新工程中心,全面推动太阳能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工作。

(十九)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光热、光伏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产学研联合,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太阳能产业。

(二十)推广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加强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将太阳能光伏电池的研制与产业化列为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

(二十一)积极开展太阳能开发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技术的研究,鼓励满足实际应用要求、易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及其规模化生产,扩大太阳能光热、光伏产品在建材、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十二)开展太阳能光伏利用系统与其他能源系统联合运行系统的研究。

(二十三)鼓励企业增强研发力量,加强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和规格,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规模化生产。

(二十四)加强太阳能技术和产品的引进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逐步建立起广泛、长期、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关系。

六、建立完善发展太阳能产业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十五)加快研究制订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光伏发电并网的具体规定。

(二十六)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产品标准体系、质量检测和认证体系,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投入市场的太阳能产品应用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企业的规范管理。

(二十七)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规范,针对不同区域的阳光辐射强度、建筑类型、建筑构造节能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等,建立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规范标准。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八)建立完善的经济激励政策体系,逐步制订投资、价格、补贴、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制订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扩大市场有效需求。

(二十九)全面落实国家开发利用太阳能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

(三十)对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拥有专利技术和独立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开发利用太阳能的项目,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投融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太阳能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尽快占领太阳能技术的制高点,推动一批太阳能骨干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

(三十一)研究制订建筑物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激励政策,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或禁止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三十二)开拓并建立有效的国际、国内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太阳能产业,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工程。

八、努力营造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建立由省经贸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太阳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十四)各地要把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太阳能推广应用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

(三十五)省经贸委要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发布我省太阳能产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推动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逐步构建完善的太阳能产业社会服务体系。

(三十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开发利用太阳能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国家开发利用太阳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消费者绿色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太阳能开发利用示范试点单位中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扩大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十七)积极开展太阳能开发利用专业培训和科普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协调组织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太阳能光热系统、光伏系统设计规范的培训。将开发利用太阳能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宣传活动。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OO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