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工局“五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

 2008-9-30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20066月,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王学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新叶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五五”普法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贸工系统“五五”普法工作。

20066月,我局将《深圳市贸工系统“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印发各部门和各区贸工局。各区贸工局结合各区实际也制定了“五五”普法实施方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根据《深圳市贸工系统“五五”普法实施方案》,我局采取了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一)培训普法。按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局对普法对象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法制培训。2007411,我局和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市民中心举办应对欧盟REACH制度培训班。1000多家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培训。企业认为这种培训有很强的适应性,对提高应对欧盟REACH制度的能力有很大帮助。

(二)活动普法。配合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开展了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例如,20061215,我局与市普法办、市法制办和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联合举办了“WTO涉外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三)通过其他形式进行普法。我局还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及《深圳贸工》等内部刊物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贸易工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重点是学习《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

三、针对不同普法对象,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普法教育

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我们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

(一)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以自学为主,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中层以上干部是普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针对他们事务繁忙的特点,我们采取了发放普法教材进行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2007531,我局理论中心组召开副处以上干部专题学习会议,邀请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的教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全面解读。

(二)其他普法对象以集中学习为主,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2007531,我局召开全局干部学习会议,王学为局长结合工作实际作了《新税法实施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的报告。通过专题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为使普法骨干当好“教练员”、“辅导员”,我们还要求普法骨干认真学习《五五普法读本》、《物权法释义》、《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等普法教材。

四、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普法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在普法队伍建设方面,我们建立了以普法专干为主、普法宣传员配合的普法队伍。普法专干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专人担任。普法宣传员除政策法规处的人员外,还有各业务部门的人员。普法专干的职责是承担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年度要求,负责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的实施工作。普法宣传员的职责是配合政策法规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奖惩激励机制。目前,我们正在制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办法,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我们还将建立学法考核制度,并将考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我局已把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专款专用,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对普法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是搞好普法的关键。我局的“五五”普法工作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普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局里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普法活动,并明确把普法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可以说,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我局“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严密组织、落实责任是搞好普法的前提。我市贸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都先后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单位都能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到层层把关。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将普法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实行目标责任制。这些措施确保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精心设计活动载体是推进普法工作的有效手段。我们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载体多样、形式活泼的普法活动,形成了一套富有特色的宣传模式:组织法制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媒体广泛宣传等等。这些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局的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不断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我们将在对前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深圳市贸工局供稿)

                                                                                        来源:省经贸委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