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要求,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称省级共享平台)以及地方共享交换平台,改造升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同步开发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及数据处理平台,整合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 

  (一)信息归集部门。根据国办函〔2016〕74号文要求,我省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包括省直部门和中直驻粤单位(共67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市、县参照省级部门名单确定当地对应信息提供部门,市、县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要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由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1.省级部门信息归集方式。省直部门和中直驻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已向省级共享平台交换共享的,由省级共享平台向工商部门推送信息;尚未向省级共享平台传递和交换涉企信息的,应当尽快实现与省级共享平台连通,按照公示系统所需的涉企信息向省级共享平台交换信息。中直驻粤单位的涉企信息由中直部门业务系统集中的,由省工商局与工商总局沟通对接。 

  2.市、县级部门信息归集方式。市、县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已由本级共享平台或者其他信息平台统一归集的,按照工商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整理转换后,原则上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向省工商局推送。 

  3.设置直报通道。尚未与省级共享平台实现连通的有关部门,以及尚未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市、县级政府部门,可以申请直接通过由省工商局开发的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作为应急补充和过渡交换通道,向公示系统上传、更新相关涉企信息,并记于企业名下。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的运行规则,由省工商局制定,账号申领管理由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直报通道的同时,应当尽快构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加强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信息公示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各地、各部门要对公示的涉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对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公示系统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业和地域等多维度高级查询,按照关联度进行排序,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 

  四、信息应用 

  (一)做好“双告知”工作。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2016年底前落实构建“双告知”工作机制。 

  1.告知申请人。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已公布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登记申请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作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2.告知审批部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同级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1)省级部门告知方式。省工商局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省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对照《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设定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的关键字(各行政机关可自行维护相关审批事项的关键字设置),通过关键字检索等方式及时查询获取。 

  (2)市级部门告知方式。各地级以上市要充分利用本地信息化系统,构建本级相应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及时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有关部门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信息化保障,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任务。尚未建立本相应信息平台的地级以上市,可使用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实现相关功能。 

  (二)加强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从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下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名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五、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按要求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建设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等相关信息平台,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涉企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级政府部门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具体负责,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加快推进本部门各类网站、平台和系统的建设,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在做好省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的同时,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督促下级部门按要求做好信息归集工作。 

  (三)各级工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跟进反馈以及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直报通道账户的统一申领和管理等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发管理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及数据处理平台,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的信息化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与省工商局协同做好公示系统与省级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交换共享数据,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梳理确认,做好相关技术指导。 

  六、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工商局承担。各地政府也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工作考核。省政府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重点督办任务,并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内容。省协调小组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实施奖优惩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保障,提高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水平。对达不到信息交换、归集要求的,要对现有软件、硬件进行升级、扩容,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确保通过国家组织的验收。 

  (四)扩大工作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认知度。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于2016年12月5日前报省工商局备案。 

 

附件: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名单附件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名单

 

  一、中直驻粤有关单位(16个):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广州铁路监管局。 

  二、省直有关单位(51个):省人大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海洋渔业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局、省侨办、省港澳办、省金融办、省粮食局、省外专局、省中医药局、省人防办、省海防与打私办、省台办、省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省档案局、省盐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