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我省财政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开透明贯穿财政改革和管理全过程,进一步深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完善公开机制。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相关改革,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 

  1.强化公开责任。财政信息公开是各地、各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各地、各部门应强化主体责任,加大监督考核和激励问责,依法及时、主动、全面公开财政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业务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督查和通报下一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扩大公开范围。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以下简称涉密内容)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情况都要公开,主要包括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绩效评价等。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规范公开方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本级、本部门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公开的时间、要求、格式、内容以及统计口径,切实增强公开的可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依法保密审查。公开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公开主体应当依照保密有关规定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省以下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申报不明确事项的,应当逐级报至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国家秘密事项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当将确认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财税政策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管理制度等信息公开。除具有保密部门出具的整体涉密认定的部门外,其余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必须公开部门预决算等财政信息。 

  (二)明确公开时间。属于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主动公开。具体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等,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在经审定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同一地区同一天集中公开,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明确公开形式。财政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财政信息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并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或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四)明确公开内容。 

  1.政府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相关信息。公开的政府预决算信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等情况。具体应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本级收支以及对下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支、本级收支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社保基金预算收支;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总额、分项数额及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 

  除涉密内容外,各级政府预决算本级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余额表,及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具体为: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还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各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2.部门预决算公开。除整体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内容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公开,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部门和所属单位全口径预算收支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①等内容以及情况说明,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要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要细化为购置费和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具体为: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3.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方式和程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审计等信息。 

  4.基层民生支出公开。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和涉农补贴等民生领域专项支出,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等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拨付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情况,其中应包括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的具体情况;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等。 

  5.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6.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随同部门预算公开情况逐步予以公开;要把预算绩效情况作为预算执行结果的组成部分,随同部门决算公开情况逐步予以公开;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预算支出,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信息,逐步予以公开。 

  7.国有资产信息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8.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公开本部门制定的各类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信息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予以公开。 

  9.部分涉密内容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反馈。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做好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机制,动态掌握本地区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报告。省直部门在公开预决算信息的当天,应将公开的网址链接以邮件等方式向省财政厅反馈备案,市县可参照省的做法加强对公开情况的收集。 

  (三)加强舆情回应。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高度关注财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舆情反映,在及时准确公开预算信息的基础上,主动解疑释惑,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时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方便社会公众理解。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财政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检查和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公开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发现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依法应追究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①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