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7〕541号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时间: 2017-09-25 08:50:0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2017年9月起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省工商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认真落实《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粤府办〔2017〕9号),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期探索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审批频次较高、审批周期较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商事登记后置事项,分别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管理,并按照审批设定依据及调整权限,提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我省开展分类改革。(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自贸办、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调整完善后的省直部门权责清单,推动各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并优化办事流程。督促指导市、县全面推进权责清单的实施,确保建好、管好、用好清单。(省编办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改革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修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草案)》,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市场准入事项梳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清单事项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对于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提供更大空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6.坚持依法治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任性收税,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7.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部署,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简并至三档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切实落实中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释放更大减税效应。(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8.加大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力度。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清查取消市县政府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坚持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要求。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落实国家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又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查,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13.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进一步促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社会投资,补齐社会民生短板。(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强市放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省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清理精简工作,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加快清理精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整合优化投资审批流程,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根据国家部署要求,配合国家主管部门推进现有认证事项、收费事项和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省质监局、编办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落实好国家关于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等开放便利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17.建立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放管服”改革成效的机制,主动对标先进评价标准,把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产品质量提升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18.综合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明规矩于前,画出红线、底线;寓严管于中,把更多力量放到市场、放到监管一线;施重惩于后,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市场主体要坚决清除出市场。(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探索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工商局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0.推进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多帽合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坚决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电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金融领域违规授信、非法网络借贷、内幕交易,以及环保领域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2.深入推进实施《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将信用核查和实施信用奖惩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引导开展市场性、行业性信用奖惩。对守信主体推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优先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地区间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建立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23.组织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继续加大对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清理力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省编办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4.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5.深入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工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建立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则,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深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2017年内政务网络互联互通率提高到80%.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再造和材料精简,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业务的协同服务和管理。(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要求,对不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不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进度安排,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省编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总结。各地、各部门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编办,由省编办汇总形成全省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