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九章是“监督检查”,共3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章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保障《条例》有效顺利实施,《条例》参照上位法的要求,专门设置了“监督检查”一章,从多个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明确政府部门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和相应责任,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条例》的规定事项。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条例》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二、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条例》第六十五条提出省政府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期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推动政策落实,不断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条例》还提出市、县(区)政府可以参照省政府做法,组织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进一步明确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

  《条例》第六十六条归纳了十项政府部门可能存在的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规定如有发生,要依法处分有关人员,如果对企业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企业,如果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增强了《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附:第九章“监督检查”全部条文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

  (三)违法拒收中小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四)对中小企业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的;

  (七)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九)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产品的;

  (十)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