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法规〔2018〕3号)发布实施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由于该办法是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验收领域第一部系统性规定,随着工作的实践不断深入开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同时《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相继出台,对项目验收有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更加全面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涉及机构改革修订法规业务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形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分总则、验收依据和内容、验收的组织和程序、验收结论及应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共18条。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四条,主要是对办法的目的意见、概念、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办理方式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验收依据和内容”
本章共两条,主要是对验收依据和验收内容进行了规定。验收依据重点增加了事前必须通过项目合同等方式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增加了对是否按照验收程序的考量。
(三)关于“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本章共三条,主要是验收组织、验收程序以及验收过程中专家工作组的要求。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法规处意见,删除了对项目单位提供材料的规定,在下来的工作中另行通知;验收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验收责任部门可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项目主体变更及项目变更、延期等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验收结论及应用”
本章共一条,主要是对验收结论进行了分类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对验收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企业主动申请撤销项目作为验收不通过的情形;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的判断标准,后续验收发起等规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
本章共两条,主要是对省和地市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规定。
(六)关于“责任追究”
本章共两条,第十三条主要是对验收各方违反《办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是专门对保密要求进行了规定。
(七)关于“附则”
本章共四条,主要对各地市出台配套规定、解释主体、附件及施行期限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