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国工业发展史上留下了大量的工业遗存,其中许多工业遗存具有文化及历史价值。为保护这些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2007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工业遗产作为新型遗产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认定和保护利用作出了明确,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遴选。2012年和2019年两份省政协提案,都建议完善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弘扬广东工业文化,提高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范化水平,合理利用保护资源,营造有利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照理论准备、调研及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步骤展开起草工作。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认真研究国内外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而后专题召开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对稿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37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对广东省工业遗产的标准条件及认定和保护、利用、监督奖惩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指导原则、政府职责等基本内容。

  (二)认定。共5条,主要规定了申报广东省工业遗产的条件,以及申报和认定的程序、所需资料等。

  (三)保护管理。共9条,主要规定了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的原则、措施和责任等。明确了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承担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应当采取的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加强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方面应做的主要工作。

  (四)利用发展。共9条,主要明确了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享有广东省工业遗产利用的权利,规定了广东省工业遗产开发利用的原则、模式,做好广东省工业遗产宣传和研究工作的相关要求。

  (五)监督奖惩。共4条,主要规定了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奖励的有关事项,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遗产撤销广东省工业遗产资格等。

  (六)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开始实施时间、有效期等。明确地级以上市可以参照《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