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市场主体超过1500万户、约占全国的1/10,其中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超过630万户、830万户;民营经济单位数、增加值、进出口总额、从业人员数均居全国第一。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多、质量高、活力强,直接带动2000多万城乡人员就业,不仅解决了800多万家庭的生计问题,也承载着这些家庭共同富裕的期盼。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受新冠肺炎疫情和世界经济下行影响,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然面临经营成本上升、市场开拓难等问题。近日,聚焦中小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政策措施》以“助企纾困”为立足点,以“切实管用、针对性强、可操作强”为原则,立足广东省实际,兼顾纾困帮扶和创新发展两大任务,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等七个方面提出25条具体措施、共 68个政策点。其中,降成本措施3条、市场开拓措施3条、权益保障措施3条、融资措施5条,人才支撑措施3条、创新措施4条、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措施4条。

  《政策措施》亮点多。具体有大力推动“小升规”、发放消费券、服务券、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支持力度、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上市服务力度、降低场地使用成本、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数字化转型等十大突出亮点。

  《政策措施》重点内容丰富。内容涵盖降低企业成本、开拓市场需求、企业权益保障、融资支持、人才支撑、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等方面,适用范围广,全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有机会享受。

  一、降低成本方面

  《政策措施》提出从“税”、“地”、“保”、“商”、“运”等五大方面降低企业成本:

  (一)“税”是指减税降费方面。《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3.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4.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二)“地”是指在降低场地使用成本方面。《政策措施》提出建设标准厂房向中小企业优惠出租。

  1.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

  2.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

  (三)“保”是指在社保方面减免社保费用。《政策措施》将新设立助企纾困专项资金,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商”是鼓励电商平台减免费用。为缓解企业经营成本压力方面,《政策措施》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

  (五)“运”是指在运输方面减轻负担。《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

  二、开拓市场需求方面

  《政策措施》提出“采”、“拓”、“促”、“引”等四大措施:

  (一)“采”是指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拓”是指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

  (三)“促”是指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引”是指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三、权益保障方面

  对于加强企业权益保障,《政策措施》提出“助”、“惩”、“维”等三大措施:

  (一)“助”是指助力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设投诉与处理平台。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二)“惩”是指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三)“维”是指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实施包容性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严查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带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经营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经营行为。

  四、融资支持方面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难题。为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政策措施》提出“展”、“供”、“挂”、“信”、“急”、“补”等六大措施:

  (一)“展”是指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 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

  (二)“供”是指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

  (三)“挂”是指挂牌奖励。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四)“信”是指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五)“急”是指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

  (六)“补”是指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和融资担保降费奖补。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方面

  《政策措施》从加强用工供需对接、推动重点培训工程和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等三方面提出落实措施。

  (一)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二)推进“新粤商”培训工程和“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大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

  (三)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将“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纳入产业人才专项,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

  六、就如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方面

  《政策措施》提出4个方向。

  (一)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

  (二)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三)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

  (四)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

  七、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个性化需求方面

  《政策措施》提出4条精准扶持措施,包括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以及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一)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原经营者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和新经营者申请办理的注册登记可同时进行申请。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

  (二)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财力情况,继续加大“个转企”补贴力度,落实“个转企”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壮大,优化广东省经济结构。

  (三)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信贷发放,开发并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