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其中,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进一步明确,省级部门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减免责清单。同一处罚事项,上级部门已列入免处罚清单的,下级部门应当直接使用。

  二、制定《减免责清单》有哪些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强制法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七)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工信规字〔2021〕1号)

  三、《减免责清单》涉及的执法领域和清单类型

  根据国发〔2021〕26号“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粤府办〔2022〕7号“......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的相关要求,《减免责清单》涉及的执法领域主要为无线电监督管理、工艺美术监督管理两个领域,包括免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

  四、制定《减免责清单》的具体考量

  《减免责清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2、33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结合相关情况进一步分类细化进行编制。其中,涉及无线电监督管理领域的事项,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无线电裁量规则》(以下简称《无线电裁量规则》)为基础,在《无线电裁量规则》原“从轻”的情形中,选取部分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行为,进一步细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纳入免处罚清单。

  五、《减免责清单》的适用范围

  《减免责清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受其委托实施省级职权事项的组织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相应行政处罚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