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元旦实施

2007-12-28

 

20071227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宣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请见A1011)。至此,备受关注的广东中小企业立法走完了所有程序。 

据称,《条例》将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

副省长佟星指出,刚刚闭幕的省委十届二次全会要求全省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广东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推动下,如今又有了《条例》的法律保护,在原来良好的发展基础上,将站上新的起点,迎来大好时机。

省经贸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建初动员全省经贸部门特别是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根据《条例》要求,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抓好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抓紧提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尤其要引导中小企业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做强做大步伐,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省第一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条例

在昨天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佟星告诉记者,《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据介绍,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把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高规格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等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佟星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扎实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家的权益的具体体现。“《条例》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并将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数据显示,近年来,广东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都上了新台阶,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户数、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数、民营企业出口总量、民营经济上缴税金、民营经济增加值等五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中小企业对广东成为经济大省起到了重要作用。

要靠思想解放推动民营企业发展

佟星要求,各级政府和广大中小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大事来抓,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地位、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要带头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要自觉遵守条例,充分利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力,努力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佟星强调,当前在广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省委十届二次会议提出要以新一轮思想解放带动新一轮大发展,这也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靠思想解放推动民营企业发展。我省中小企业要借助条例颁布契机,抓住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有利时期,在发展模式、经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上要多做一些创新工作,使广东中小企业继续创造经济成果,为广东经济发展当好排头兵,发挥好促进作用。

今后广东中小企业有望“量”化

黄伟鸿向记者介绍,《条例》共分844条,内容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7个方面。

“《条例》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3个配套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且,《条例》着眼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一些内容规定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可以说,《条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具有较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黄伟鸿说。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省统计局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据了解,有关中小企业的统计,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国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没有要求所有省份这样做。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小企业发达的广东,建立一套这样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今后我省进一步研究中小企业,更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开方”。

《条例》精粹

黄伟鸿称,《条例》里像这类具有广东特色的条文还有很多处。

一、明确规定了省、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条例》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中小企业创业税费优惠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三、完善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法》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条例》第三章“资金支持”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四、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

《条例》第四章“技术创新”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建立自主研发机构、研发专利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品牌建设及其相应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著名品牌、驰名商标,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五、明确了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

第五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政府采购等。其中,对于政府采购,《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规定了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七、强化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权益保护”规定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

广东省经贸委副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刘焕泉:

法制化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省中小企业局组建伊始,就提出了建设“一法两系”的宏伟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如今《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出台,两个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也卓有成效。在《条例》顺利出台之际,我们就《条例》相关问题采访了省经贸委副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刘焕泉。

《条例》兼具指导性与操作性

问:如何理解《条例》的立法特色?

刘:一是具有广东特色。《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荟萃了省委、省政府在促进和扶持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各种政策措施的精华,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体现创新、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明确政府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求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发挥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也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是强化扶持措施。《条例》在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法规方面,也有突破。《条例》要求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条例》提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条例》还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总之,《条例》的导向明确,原则清楚,内容翔实,既有指导性,又有操作性,为我们依法行政、有效开展中小企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问:《条例》的实施,对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将有哪些实质影响?

刘: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中小企业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障碍和问题的困扰,有的地方对发展中小企业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上还存在很多偏见,不敢放手发展,发展的环境不够理想,政策难以落实,在一些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某些障碍;一些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大,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企业“卡、压、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用地难、人才缺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和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还有少数企业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就十分注重消除影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歧视,确立中小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在法制化建设上又取得了新的成果,为我们今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相信必将有力地改善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经营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部门协作推动配套措施出台

刘:作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如何落实《条例》?

答:《条例》规定了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的职能。针对这些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刚刚结束的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好《条例》,落实和完善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与配合,推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对于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我们要加强与省统计部门的协调,尽早出台中小企业统计办法,以便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省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对于《条例》第七条中小企业用地规定,我们将与省国土厅进行沟通协调,尽早出台配套措施。总之,《条例》规定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有赖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中小企业局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权威说法

立足广东 开门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告诉记者,《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巨大决心,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大幸事,更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的又一剂良药。

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立法保障

袁古洁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3年以来,我省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同时,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多,比例高,全省企业中9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因此广东要建设经济强省,中小企业的作用不容小觑。近年来,我省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很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客观情况,能够解决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从而能够稳定地发挥作用。“因此,制定《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民主科学立法

袁古洁回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我省中小企业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就着手立项和起草工作,经过3年多的调研和论证,条例草案于20073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7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及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07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本条例。

据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按照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特别是人大代表和立法顾问的意见;并在广东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组织人员赴东莞、佛山等地开展调研,直接听取条例涉及的各相关方面的意见,使条例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针对性。

“在条例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立足广东,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的前提下,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条例非常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出台对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