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来源:发布时间: 2009-08-04 12:04:3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1.国务院条例明确公共机构违反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2.公共机构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3.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4.国务院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5.国务院条例要求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新华社11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上述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根据《条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条例明确公共机构违反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违反这一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条例》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强调,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同时也公布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能源审计内容还包括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条例要求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根据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