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来源:中小企业局发布时间: 2019-02-02 19:18:47

来信内容:  请问“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这个项目需要验收吗 

咨询回复:  您好!现将您在我厅公众网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粤中小企函〔201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的验收管理”;第六条规定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我厅先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信财务函〔2018〕8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第一条第1款规定《验收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项目,已制定验收相关规定的,可按原规定开展验收。因此,您提出的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项目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验收。请您及时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当年未完成验收的具体情况,按照《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办理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我厅备案。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厅:020-83133347,联系人:周明。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和关注,顺祝春节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