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你好,请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拓宽招工渠道和第四条降低用工成本,请问公司单位应该怎么办理呢?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中小企业26条”第三条拓宽招工渠道和第四条降低用工成本政策措施申请办理事项,此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办理指南信息,答复如下:

  一、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各地已制定申领办事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招用员工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流程: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2.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发改、工信等部门按规定对申领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3.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4.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四、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申报流程:各地已制定申领办事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职工结束治疗或隔离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以上为我厅向人社部门了解到的信息,若需进一步确认,或还有疑问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上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反馈。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