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盐改后,我国及我省部分关于盐业的条例还未修订,请问现阶段: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广东省现在是否仍为缺碘地区吗?广东食品企业必须采购非碘盐用于食品加工吗? 2、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我省食品企业已经可以合法通过省组织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非碘盐,并用于食品加工和并向全国销售,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 3、《广东省盐业条例》规定“食品、副食品、果蔬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碘盐。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简称非碘盐)”是否还有效?现在如因生产工艺不适宜,需使用非碘盐,还需要开具证明吗?找哪个部门开具? 请给予答疑解惑,十分感谢。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碘缺乏病是我省主要的地方病之一,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碘缺乏病监测数据,我省目前仍需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以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食品企业一般应使用加碘食盐用于食品加工。
二、按照国务院《食盐专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相关规定,向食品企业供应非加碘食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企业的所在地。
三、当前,国家正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购买未加碘食盐用于食品加工,是否仍需开具卫生行政部门证明,建议向卫生健康部门咨询。
谢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