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产业园区申报办法
来源:工业园区处发布时间: 2012-10-25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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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内容:请问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有什么区别,在申报程序上有何不同?请问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具体参照哪份文件执行?

  回复内容:王一一先生(女士),您好!您在我委公众网的留言(受理编号:20121023-7534-108954收悉。经研究,我委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区别

  产业园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类型。其中,开发区属外经贸系统主管,高新区属科技系统主管,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我委主管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工作开始于2005年,《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明确,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形式,是转移双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由山区或东西两翼地区政府在本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是指特色产业聚集度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二、关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申报程序

  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经信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省经信委会同省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上报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授权省经信委批复。详细申报程序请参阅《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由产业集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镇的经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同意后报省经委。地级以上市的产业集群由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经委申请。省经组织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对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送“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公布“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并授予“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称号,颁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牌匾和证书。详细申报程序请参阅《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

  三、关于申报特色产业园区

  目前省里尚未组织开展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黄鹏;电话:020-8313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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