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来源:生产服务业处发布时间: 2016-07-15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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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内容:你好,我单位去年申报2015年省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现在项目准备完工,拟开展验收工作,但找了一下省经信委网站,没有关于这个专题项目验收申请及要求的指引,无从下手,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文件可参考?  

  回复内容:张珏飞,您好!经电话沟通,你所咨询项目属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验收。 

  一、《广东省省级生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各地经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项目属中央驻粤或省属单位的,参照对各地的要求执行。 

  (二)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三)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的检查,并每年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生产服务业发展总体成效做出评估,作为下一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和方向的依据。 

  (四)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按照广州有关项目验收规定“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验收。” 

  综上所述,建议你对照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时报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工信委具体负责项目验收联系人:郭科长;联系电话020-83123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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