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落实国家2020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2019年12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条件
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 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二、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的申报要求
(一)新申请企业申请报告的格式(附件)和要求详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二)新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附件有关目录准备申请文件。如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在目录范围内,不能申请享受政策。
(三)新申请享受政策企业应于12月20日前向本地区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两份)。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于12月25日前报我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2020年新申请企业在免税资格名单未下发前,企业需要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相关物资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申请开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以放行手续。
三、已享受政策企业的有关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要求,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及时总结2019年度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按照现行有关重装目录,同时提出2020年度申请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数量和金额,于2020年3月20日前报我厅(财政部关税司将于每年2月底在财政部网站发布提交政策执行报告提交的具体日期及提交方式,请广州、珠海、中山等市通知有关企业及时关注)。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国家将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关税〔2014〕2号、财关税〔2015〕51号、财关税〔2019〕38号等文件,请各市和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重大技术装备”一栏中下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11日
(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