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要求,涉及我厅的省级行政职权调整实施和交接工作业已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和承接部门

  (一)委托实施事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仅限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仅限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承接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二、实施时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仅限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仅限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委托事项于2023年4月1日起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该事项已于2020年2月15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要求由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自2023年4月1日起,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上述两项委托事项,之前已由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的具体事项仍由该局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