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实施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类型

(定向、

不定向)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对象总数

抽取比例

抽查
时间

是否部门联合抽查

1

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加工、消耗)、经营或使用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经营、使用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不定向

本省范围内:

1.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4.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5.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者及用户;6.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场所。

26

不低于20%

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检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违反规程进行生产作业;生产、销售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是否按规定的许可场所和许可能力储存民爆物品;是否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规范;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并且账物相符。

不定向

全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28

不低于20%

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3

对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处)(已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实施)

是否按照频率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载明参数开展工作

不定向

获得无线电台(站)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2833

对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按不低于使用者的10%抽查;除前述台站和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不含业余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按不低于使用者的3%抽查。无线电频率许可情况检查同步开展。

全年

4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处)(已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实施)

生产的设备是否符合型号核准技术指标要求;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和备案情况

不定向

获准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8881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由各地市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1%比例抽查。

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查的抽取比例和抽取对象总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确定。

全年

是,其中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随机抽取设备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