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7年的旧《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67条,规定的措施更广泛、更细致,操作性更强。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共8条。总则是规定一部法律法规的总的指导原则,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原则、工作机制、专项资金、统计监测、信用制度建设等许多重要内容。
一、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标准。《条例》第二条指出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目前国家正在执行的是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二、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也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三、优化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目前,我省和21个地级以上市均已成立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设置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第一章“总则”全部条文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