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54)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委)、统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地区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绿色广东,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0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3%以上。省政府在《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中进一步明确要求,收集和分析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费基础数据,定期发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因此,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GDP能耗降低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全省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一)公报指标为各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同时公报各市万元GDP2000年可比价)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能耗;

(二)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和省统计局每年710日以前,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市和全省的上述公报指标;

(三)我省GDP能耗指标的公布与上报,以省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各市电力消费量和全省电力消费总量由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315日前报送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其余指标具体报送要求由省统计局另行布置;

(五)各市在8月底前向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办、省统计局上报本地的能源利用情况报告,全省能源利用报告10月底完成编写和公布。

三、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信息交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地编制“能源平衡表”和建立本市的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市统计部门要切实重视GDP能耗指标的基础统计工作,广泛收集统计数据,作好指标统计测算,防止数出多门,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及时提供翔实、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确保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顺利实施。

四、各市要将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纳入地方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能源节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把能源节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统计局

OO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要求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要求,促进各地区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必要性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九五”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切实转变,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和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还会加大。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等措施,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大力节约能源,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着力构建节约型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公报制度

()公报指标为各地区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同时公报各地区万元GDP(2000年可比价)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能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和国家统计局每年6月底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的上述公报指标。

()公布的万元GDP能耗指标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各地区电力消费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办。其余指标具体报送要求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布置。

三、实施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要切实重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数据,确保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顺利实施。同时,各地区要按照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和决策体系,将能源节约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办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