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二○○七年度广东省节能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10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36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荐评选2007年度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节能先进单位: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二)节能先进个人: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节能先进单位条件

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2.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3.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4.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5.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6.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7.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二)节能先进个人条件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7.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三、申报与推荐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填写推荐表(见附件12)报省经贸委。

四、申报与推荐要求

(一)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二)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3)从严把关,宁缺毋滥。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可推荐一名先进个人。

(三)请于今年3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省经贸委(环资处)。

联系人:张 娜、许用权

联系电话:020-8313348283133387  传真:020-83133335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507室(邮编:510030

 

附件:1. 2007年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表

2. 2007年广东省节能先进个人推荐表

3. 2007年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