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关于组织推荐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市和主管部门等推荐的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

  公告目录中的机构接受省、地级以上市(含财政省直管市、县、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审核费用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附件:广东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