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其中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第四批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格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二) 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方面,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术改造完工项目(项目完工期在2012年1月以后),且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并取得执行合同以来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实施后可实现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其他相关奖励或补助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从2013年起,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其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省配套260元/吨标准煤。

  三、申报要求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1号)精神,“第一至四批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请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各地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及时告知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各地市经信(节能)、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文件。按照项目所属类别进行分类,并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和合同号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及节能效果等,要求文字精练,不超过200字。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部分。其中,报告正文内容包括: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备案表(附件2),项目申报单位、用能单位、项目基本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报告编制提纲及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行季度报送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2014年1月15日)将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级市经信(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程序流程详见附件5)。

  对于我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含深圳市)在省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可自行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其中,向公司注册地经信(节能)主管部门申请的异地项目(项目实施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地),还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的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附件4)。

  对于深圳市及外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我省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

  各地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委托国家或省公布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会,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有关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度统计制度,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节能)部门应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3),报省财政厅(工贸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季后10日内将统计表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申报时间和有关要求

  请各地市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度申报的时间结点,将申报文件(一式两份)、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六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均报送至省节能监察中心(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1号6楼,邮编:510030),同时将本地区项目材料电子版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地市名称,每个项目建1个文件夹,表格采用EXCEL格式)。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情况继续被纳入对各市政府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同时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讲解工作。要加强项目申报监管,严格组织审查,认真把好审核关,坚决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现象。如出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资金申请报告封面及编制说明

     2.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备案表

     3.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情况表

     4. 项目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参考格式)

     5.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程序流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4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付国仙,电话:020-83133482、020-83133359,

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工贸处联系人:王远林, 电话:020-83170273;

省节能监察中心(监察二部)联系人:方为群,电话:020-8335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