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省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广东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3〕169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2014年度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省节能先进集体:重点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的有关集体等节能管理服务单位。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人员。
201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汕尾、阳江、茂名、揭阳等4个市不列入此次评选范围。
二、推荐名额
(一)节能先进集体:40个。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
(三)节能先进个人:80名。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干部,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15%。
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一)省节能先进集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能源统计台账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民用和商业等领域节能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单位。列入国家万企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2014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
2.在节能设计、咨询、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建设、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领域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3.在节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重大技术推广、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和党政机关的有关集体。
4.在节能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优先推荐参与能源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的企业。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3年以上,在节能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推荐程序
(一)公示。各单位(部门)确定推荐对象,组织推荐对象在本单位(部门)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各推荐单位需在推荐文中注明本单位(部门)内公示情况,未注明内部公示情况的不予受理。
(二)推荐。具备评选条件的集体、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报,由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我委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推荐表(附件3、4)、征求意见表(附件5)、本地区本单位推荐意见等材料。
(三)审核公示及通报。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候选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我委印发表扬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评选活动要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向条件艰苦的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鼓励各市及有关单位将重点耗能企业及县处级以下干部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需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工商、税务、审计、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各市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可由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地区推荐文件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已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不提供征求意见表。
(五)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集体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六)请于7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送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附件:1.2014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 推荐对象汇总表
3.广东省节能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广东省节能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 征求意见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6月17日
(联系人:江姗姗、熊卫鹏,联系电话:020-83133359、83135867,传真:020-831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