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主管部门(不含深圳),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水平,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有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需提交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经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质监局联合认定了22家机构为“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第一批)”(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相关技术规范,本着科学、公正、诚信、优质的原则,为我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企业提供第三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哄抬价格、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一经发现,立刻取消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业务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检验(检测)业务技能。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汇报。

  五、检验(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备案方可继续相关检验(检测)业务。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不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六、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8月20日之前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签订承诺书(一式四份)。

  

  附件: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第一批)

     2.承诺书文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2012年8月1日

  

  (联系人:郑威,电话:020-831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