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5〕1568号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发布时间: 2015-07-27 16:34: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请各地市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申报,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材料。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7月29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联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4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郑威,电话:020-83133412,传真:020-83133335;

 省财政厅联系人:耿洪波,电话:020-83170438;

 省商务厅联系人:罗赵汉,电话:020-38819858;

 省科技厅联系人:陈祖儿,电话:020-83163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