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
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5〕2270号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发布时间: 2015-09-29 11:05:00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一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第一、二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2011年至2012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第一、二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共认定了11个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15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截至目前,上述园区(基地)建设期均已结束,现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自查是“十二五”初期我省开展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化经济产业基地认定工作以来,首次对建设期满的园区和产业基地进行自查总结,对全面掌握我省围绕园区、产业集群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情况,为后续优化调整循环经济工作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各市要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自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指导辖区内相关园区(基地)开展自查,并严格对自查结果进行初审和把关。 

  二、请各有关园区(基地)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评价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全面、如实反映本园区(基地)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编写《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于10月31日前通过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部分园区(基地)开展抽查。对实施情况进展良好的园区(基地),予以公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相关资金或通过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实施情况进展缓慢的园区(基地),视情况限期整改;对实施情况无实质进展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园区(基地),直接按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 

  四、我委将及时总结此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模式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调动其他园区(基地)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基地)在自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迳向我委反映。

 

  附件:1.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格式要求 

     2.自查单位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9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苏晓堂、郑威,83133361、83133412;电子邮箱:zhengwei@gd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