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是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资源节约效益、环境友好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模式。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市给予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二、请符合《通知》规定申报条件的城市(县)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请于10月30日前提交(一式六份、附电子版)。
三、请广州市根据《通知》要求,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对拟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梳理,于10月19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一式四份,附电子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苏晓堂、郑威,020-83133361、831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