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措施》解读
来源:本网原创稿发布时间: 2020-06-12 20:22:08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措施》(粤工信规字〔2019〕1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在106项改革具体事项中,涉及我厅的为第87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厅启动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并草拟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措施》(以下简称《销售许可改革措施》)。

  二、起草主要依据

  《销售许可改革措施》主要参照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1.《销售许可改革措施》第2条依据:(1)《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第5.13项。

  2.《销售许可改革措施》第6条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3.《销售许可改革措施》第8、9、10条依据:《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4.《销售许可改革措施》第11条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三、主要内容

  《销售许可改革措施》起草的目的是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广东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事中事后监管,力求针对现实、可操作性强。

  《销售许可改革措施》的内容由三部分十一条组成:

  第一部分“明示审批要求”,是对实施机关公开审批要素、审批期限和审查方式进行事前公开,通过主动向申请人进行事前公开,做好前端引导和服务,公示内容基本依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市场准入监控”,是对已向社会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作出禁止规定,依据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开展多种方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四项内容。其中开展分级管控、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可以有效进行风险监测研判,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可以较为全面的覆盖民爆企业,又可以安全生产条件不同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增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效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