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中山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以及《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坚持依法用地原则,园区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附件: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