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来源:发布时间: 2009-02-09 17:55:38

 

关于认定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9146

 

佛山、清远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园区总体规划报批及整园环评报批等手续。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