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整合认定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粤经贸函〔2009〕35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整合认定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汕府函〔2008〕123号)收悉。根据《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你市依托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广澳、濠江、海门现有工业园成为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并认定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中,你市所报的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面积纳入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园中园”模式进行管理,不增加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数量;汕头市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进行统计和考核等工作。请你市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加强与深圳市沟通协调,切实理顺与深圳龙岗区的合作关系,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园区总体规划等报批手续。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