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编制背景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十三五”以来,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健康稳步发展,逐渐形成炼化、基础化工、合成材料、精细化工等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格局,沿海石化产业经济带基本成型,成为我国重要的石化基地之一。目前,我省石化化工产业还存在产业规模优势发挥不明显,产业链条延伸不够,产业竞争力不够强,绿色安全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编制了《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二、《实施办法》编制的总体考虑

  《实施办法》编制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不低于国家《办法》要求的原则。国家《办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国家《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因此,我省编制《实施办法》时,严格按照国家《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二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实施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我省在开展园区认定时,需全面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要求和《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中各项细化要求才能通过园区认定。

  三、《实施办法》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制定。

  《实施办法》共包含5章、30条具体内容,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主要对化工园区的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化工园区、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定义,明确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二)第二章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安全和环保以及应急救援等提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是化工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第三章园区认定。规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协调机制、认定化工园区必须满足的条件、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认定程序以及公示的时间等,明确各认定条件的牵头审查部门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化工园区的处置方式。

  (四)第四章园区管理。主要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关于化工园区的管理职责;规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处置方式以及落实责任的主体;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批准机构以及定期更新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企业数量、安全、环保情况等工作提出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开始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

  (六)《实施办法》附件。一是广东省化工园区条件审查表,将12条认定条件进行分解并细化为28项,明确牵头审查部门,便于各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审查时对照实施。二是申请认定流程图。

  四、如何依据《实施办法》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化工园区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交申请。园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2.《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3.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地市初审。化工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形式审查。各牵头审查部门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次性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四)实质审查。各牵头审查部门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认定材料逐项开展实质审查。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由相关牵头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出具整改或关闭的处理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并商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后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审查意见后,可采取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全面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进行审核,研究拟定拟公示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